刘冬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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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冬秋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3469人看过 举报

2025-01-03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张某某(男,本案被告)与王某某(女,本案原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仅约定了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某抚养,未约定王某某的探望方式,因此,张某某不让王某某行使探望权,王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某某生活在山东地区,王某某生活在广东地区,最终调解结果为:、原告每月可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张某某应予以协助;如被告张某某带张小某去广东,应提前通知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可行使探望权,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张某某应予以协。

2、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跟当事人进行了阐述,对法律赋予给双方的权利也进行了逐一说明。由于原告在离婚后未对婚生子张小某履行过抚养义务,导致被告不愿让原告探望张小某。经过律师耐心劝导和法院调解,最终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3、律师点评


探望权,也称为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探望权行驶过程中,还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更有利于探望权的实

1、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张某某(男,本案被告)与王某某(女,本案原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仅约定了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某抚养,未约定王某某的探望方式,因此,张某某不让王某某行使探望权,王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某某生活在山东地区,王某某生活在广东地区,最终调解结果为:、原告每月可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张某某应予以协助;如被告张某某带张小某去广东,应提前通知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可行使探望权,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张某某应予以协。

2、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跟当事人进行了阐述,对法律赋予给双方的权利也进行了逐一说明。由于原告在离婚后未对婚生子张小某履行过抚养义务,导致被告不愿让原告探望张小某。经过律师耐心劝导和法院调解,最终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3、律师点评


探望权,也称为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探望权行驶过程中,还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更有利于探望权的实


刘冬秋律师,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经济合同纠纷、刑事等领域,团队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1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
1370820********12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