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原告主张其向近亲属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沙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王某一与王某二系亲兄弟。2015年,王某二分多笔向王某一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其中有420万元来自某公司,该公司系王某一的家族企业,由王某一及其亲属经营。王某一收到前述款项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王某二提交多张借条,均载明王某一因投资股票向王某二借款,年利息12%。
王某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沙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一同意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沙某主张前述借条系伪造,王某二与王某一蓄意串通,意图让沙某背负巨额债务,以使王某一离婚时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二提交了借条,但是沙某不认可真实性,主张王某一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某公司处高息借款用于炒股,不符合常理,该主张较为合理。即使王某二和王某一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涉案款项数额巨大且王某一用于炒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王某二没有举证证明王某一使用涉案款项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时,法院谨慎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法理、常理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亲属家庭关系特点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王某起诉严某要求离婚。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王某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严某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婚前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经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定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严某主张王某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严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将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基于双方筹办婚礼和共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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