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钰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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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这些财产不得抵押

发布者:杨钰倩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730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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