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股权代持作为商业实践中常见的安排,在满足特定商业需求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趋频繁,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矛盾频发。本文将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股权代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法律风险,并为相关各方提供防范建议。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与司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然而,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协议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理解与适用中强调,"公司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此修订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及稳定性,符合《公司法》立法目的,故可溯及适用。"
二、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1 对公司债务承担承担责任的风险
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结构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亏损,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显名股东的陈某面临被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风险,尽管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他们并不是公司的实际受益所有人。
2 实际出资人拒绝显名的风险
另一种常见风险是实际出资人拒绝显名。在代持关系结束后,名义股东可能希望终止代持关系,但实际出资人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
在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代李某持有某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后因公司经营困难,王某要求将代持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但李某口头应允却未实际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明确时,如果原告感到其法律地位有不妥状态存在,并且这种不妥状态能够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去除,此时原告即享有明确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除去受侵害的危险、实现预防性救济的权利。因此,支持了名义股东要求确认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三、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 无法显名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但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深圳市凤来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中,实际出资人陈韵如虽然最终通过诉讼实现了显名,但整个过程历经一审、二审,耗时长久。这体现了实际出资人面临的确权难题。
2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
另一重大风险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尽管实际出资人可以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但可能无法追回股权本身。
四、股权代持合同纠纷的防范建议
1 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为减少股权代持合同纠纷,各方应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2025年新版代持股份协议模板通常包括实际出资人身份确认、代持比例、代持期限、分红归属、退出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重要条款。协议应特别明确:
- 双方身份信息:清晰写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 出资约定:详细规定实际出资人如何将出资款项交付给名义股东,以及名义股东如何进行股权登记等操作。
- 权利义务:明确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的各项实质性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同时规定名义股东应履行的配合义务。
- 股权处分限制:限制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等行为。
- 违约责任:详细列举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保留完整的证据材料
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都应保留完整的证据材料。实际出资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出出资款,保留完整证据链;名义股东则应保存好代持协议、公司经营相关文件等材料。
3 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
为避免实际出资人无法显名的风险,在设立代持关系时,实际出资人应争取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
股权代持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能满足特定商业需求,又潜藏着法律风险。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均应充分认识相关法律风险,通过完善的协议设计和规范的履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应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思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