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房地产行业还算景气的时候,M律师过年回老家,在当地(省会城市)投资了一套公寓,交了20万定金签了预约合同后就没再管了。转眼两年过去,开发商通知快交房了,让来签正式的购房合同,交齐尾款。
然而,地产黄金时代已经过去,M律师不可能再扔钱进去,琢磨着把这房子退掉。翻出这份预约合同一看,约定了任一方不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M律师而言,20万块钱就打水漂了。
骚操作来了——尽管M律师压根不想要这套房,但他仍然极为热络地向销售顾问咨询签约细节,不过M律师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有失公平的条款提出了修改要求。销售顾问自然不可能同意修改这份格式合同,M律师就反复沟通要求修改,始终展现出“特别想要这套房,但只是对合同细节问题有异议,要求协商修改”的态度,丝毫未流露出想要退房的真实想法。销售顾问开始还回复解释两句,后面实在烦了也不搭理M律师了。
这一拖就是3个月,开发商发函下了最后通牒,要求必须立即签约缴尾款,否则要解除合同、扣除定金。M律师大喜,立即回函:“收到,我十分想要签约,现就合同部分条款修改事项提出以下意见……”。当然,开发商肯定不会为了一个人去修改格式合同,强势的开发商不可能和M律师进行任何协商。
转眼,又是3个月过去,销售顾问依然不理会M律师。M律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预约合同,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事实与理由:原告M律师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长期积极与被告开发商及其工作人员友好沟通,就合同中有失公平的条款修改问题提出磋商意见,但被告开发商一直怠于磋商,毫无签约诚意,迄今已逾半年。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M律师到手40万!所以说不要和律师斗法,开发商估计也没想到这次踢上了一块铁板…… 你学废了嘛?学废了就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