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案不立案民裁定后公安立案受理
被告陈**、李**通过高回报购买“基金”形式,向原告彭**借款,以3600元/份为基数,借款上不封顶,年利率27.25%。原告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合计借给两被告1479600元。被告陈**与李**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止,共同返本息给原告1401388元(其中本金1101287.23元,息300100.77元),尚欠本金378312.77元。
两被告于2016年1月前持续支付本息,但是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息,原告向被告催讨对方承诺以后给,从此两被告好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无法联系上。
本案原本属于刑事案件,**机关建议通过民事解决,如涉刑再拿法院文书前来报案。三人告状无门,找到我们,委托三个案件。我们给出的方案是往民事诉讼起诉,尽量不转化为刑事案件,即使涉刑裁定驳回后也符合预期,可以拿着相关裁定书和有关证据找**机关报案。
最终案子属于刑事案件,委托人已拿着裁定书和相关证据去**机关报案。裁定书案(2020)粤0606民初29***号,面谈是可以提供文书参考。
何东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