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们代理上诉人梁某1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梁某2、梁某3、原审第三人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经公证的遗嘱和生效判决,梁某1对广东省从化市xx镇xx路xx19号房(以下简称19号房)享有合法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割,彻底解决纠纷。梁某1占19号房六十四分之五十七产权份额,梁某2、梁某3、黄某合计只占六十四分之七产权份额,少之又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梁某1有权随时要求分割,而一审判决不予分割,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且本案没有冲突,不应该适用法律规则之外的道德观念裁判。梁某1占有19号房的产权份额几乎接近100%,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并要求腾房或者支付房屋租金。因19号房不适宜实物分割,可以采用竞价、市场拍卖,对变卖取得的款项进行分割,方可彻底解决纠纷。
三、本案纠纷一直在持续,持续到民法典生效后,家庭矛盾还在持续,应适用民法典进行处理,不再适用民通意见;而且,适用物权法也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上诉我们能够获得支持,我们证据很充分,事实清晰明了,法律适用确实错误,二审法院定性准确。
裁判文书案号(2021)粤01民终288**号,面谈可以提供文书参考
何东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