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乙某
案由:合同纠纷
二、合同主要内容(2021年9月16日签订)
合同名称:《MCN传媒签约艺人经纪合同》及附件《演艺要求》、《抖音达人合同》、《MCN传媒艺人制度》
合同期限: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3年)
被告(主播)义务:
每月最低直播156小时,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
每月优质短视频不低于25条。
收益与保底:
完成任务可领取基本保底收入6000元/月(税前),保底2个月。
收入分配:主播享受当月总流水的40%(合同约定)。
保底为补贴,非劳动报酬。
违约金条款(第9.3条):被告无故单方解约,违约金 =(附件所列扶持费用 + 合同签订以来直播总流水)× 3倍。
扶持费用明细(附件):猎头招募费5000-5万、管理费6000元/月、住宿费3500元/月、培训费28万、热门宣传510万、设备费4000元、场地费5000元/月等。
特殊约定:前两个月视频拍摄由原告副总某总“亲自跟”。
三、双方主要诉求
原告本诉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
2. 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险费。
被告反诉请求:
1. 确认合同于2022年1月6日(退会日)解除。
2. 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尚欠收益9733.08元及利息。
3. 原告承担诉讼费。
四、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
合作期间: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1月6日(被告停播并退出抖音公会)。
直播流水及收益(法院确认):
2021年10月:总流水21507元,平台抽成50%,剩余50%由公会和主播分。按合同40%计算,被告应得8602.8元。
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总流水21279元,按40%计算,被告应得8511.6元。
合计应得收益:17114.4元。
被告已收到款项:法院认定被告已收到11135.66元(含预支款等) + 扣款2050元(直播时长不够) + 1540元(平台提取) + 1000元(副总转账)= 15725.66元。
欠付收益:17114.4-15725.66 = 1388.74元。
被告退会:2022年1月6日,经抖音平台评估,同意被告退出公会(退会原因为公司未提供约定扶持、克扣报酬等)。
五、法院核心认定
1. 合同效力:合同合法有效,非格式合同(被告未证明欺诈、显失公平)。
2. 合同解除:因双方已实际停止履行,确认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3. 违约责任:
不支持原告25万元违约金请求。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收益、提供扶持(如副总跟拍、流量卡等);被告退会事出有因,非“无故单方解约”。
被告也存在直播时长不够等违约行为,但未达到支付巨额违约金的程度。
4. 欠付收益:原告需支付被告1388.74元。
5. 资金占用利息:不支持,缺乏合同依据。
六、判决结果
1. 确认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2. 原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乙某收益1388.74元。
3. 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请求(即25万违约金不予支持)。
4. 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如确认1月6日解除、利息等)。
5. 诉讼费:本诉受理费5050元,反诉受理费56元,合计5106元,由原告负担。
易文伟律师对本案的点评与复盘如下:
一、整体评价:核心目标达成,胜诉意义重大
本案本诉请求25万元违约金被全部驳回,反诉请求中合同解除及部分收益支付得到支持,且法院明确认定原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在先。从诉讼结果看,我方成功抵御了高额索赔,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救济,基本实现预期诉讼目标。
二、代理思路与策略亮点
1. 主动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面对原告25万元违约金的高压,我方并未消极应诉,而是及时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拖欠收益。这一策略将案件焦点从“主播是否违约”扭转为“公司是否根本违约”,成功引导法院审查原告的履约行为。
2. 以抖音平台退会审核结论为核心证据
我方充分运用了抖音平台公会的退会审核机制。平台在审查双方证据后,于2022年1月6日同意乙某退会,理由正是“公会未提供约定扶持、克扣报酬”。这一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认定,对法院判断“谁先违约”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最终也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
3. 逐一举证原告的违约行为
通过大量微信聊天记录、预支费用截图、流水数据等证据,系统展示了原告的六项违约事实:
① 副总某总未按约定“亲自跟拍”;
② 经纪人消极应付、不管不问;
③ 摄影部门推诿;
④ 未按40%比例支付收益,随意克扣;
⑤ 迟延支付报酬,迫使主播反复预支生活费;
⑥ 承诺的流量、人气卡从未兑现。
这些证据虽然部分未被完全采信,但整体上足以动摇法官对原告履约诚信的信任。
4. 精准攻击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前提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极为苛刻(扶持费用+流水×3倍),但我方强调:该条款适用于“被告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我方证明原告违约在先,被告退会属于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非“无故”。法院采纳了这一逻辑,最终完全驳回违约金请求。
对同类主播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1. 违约金条款并非无敌:只要主播能举证公司存在未按约支付报酬、未提供扶持等违约行为,法院完全可以不支持违约金,甚至驳回全部本诉。
2. 平台退会记录是重要证据:抖音等平台对公会违约的审核结论,可作为证明“公司违约在先”的有力材料。
3. 警惕“格式合同”陷阱:虽然本案法院未认定格式合同,但合同中大量扣款(房费、水费、运营分成)因无明确约定而未获支持,说明法院会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实质审查。
4. 证据留痕是生命线:主播与运营、副总的一切沟通,尽量使用微信文字或可截图的渠道,避免口头。对每一次扣款、每一笔预支,都要要求公司出具明细并自己截图保存。
作为乙某的代理人,我对本案结果总体满意:25万元违约金归零,公司反而要支付欠款。本案也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道理——合同是双方诚信履行的工具,而非一方压榨另一方的枷锁。对于经纪公司而言,若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兑现扶持承诺,即使写下天价违约金,法院也不会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