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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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牛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于宏伟|时间:2024年04月09日|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申请再审称,本案系王XX个人债权债务,王X既非借款人、又非担保人,以自有资金或向亲戚、朋友借款等形式支付了相关购房款,既与王XX无关,更与牛X无关,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王X虽与王XX是父女关系,但已是成年人,系独立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个人名下房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认定王X无购房能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审法院并未对王XX所负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王X名下房产全部购房款都是由王XX出资、王XX所出购房款全部来自牛X等问题进行任何调查,牛X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仅凭王X购买商品房的资金部分来自王XX、李XX”、“出资为女儿购房做法欠妥”为理由判决王X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王X要为王XX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审也应查明责任数额和责任范围。

被申请人牛X称,一审法院向河北XX公司调取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共收到房屋款项817178元,其中王XX、李XX支付八笔共计371028元,王X支付两笔分别为290000万元和150150元共计440150元,其中290000款项来自李XX通过李XX、王XX账号向王X转款,该笔款项名义是通过王X支付,但实际上该笔欠款均来自其母亲李XX。申请人支付的15万元亦均是其父母转账。王X名下的房屋购房款几乎全部都是由其父母支付,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理应由其家庭财产共同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购买商品房时,申请人的年龄和收入状况尚不具备购房能力,而且购买商品房的部分资金出自父母王XX、李XX,申请人名下案涉房产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名下房产系其个人所购买,故此,原审判决以该财产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妥。

综上,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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