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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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替或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主体及工龄?

发布者:王晓琴|时间:2026年07月30日|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王某入职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经王某多次与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沟通要求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间断性为其缴纳共计9个月社会保险后无故中断。直至2018年经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协调由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公司无故扣发王某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并降薪,导致王某被迫离职。王某工作期间一直接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

争议焦点:

与王某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谁,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如何计算?

仲裁观点:

根据王某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界面截图、收入纳税明细截图可以看出,王某自2013年起在某营销部工作,2014年7月至12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10月之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2019年1月开始,由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给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某营销部由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12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应当主要从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来认定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界面截图、收入纳税明细截图可以看出,王某自2013年起在某营销部工作,2014年7月至12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10月之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2019年1月开始,由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给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某营销部由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某投资有限公司为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自然人,故三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虽称王某是其公司员工,并提供了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但其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及发放工资起始时间,与其陈述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符,本会对其的主张不予采纳。故三公司确存混同用工的情形。最终,认定王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至2024年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小结:

本律师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某投资有限公司与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通过与王某沟通获取了公司对其管理的相关证据等,从中剖析王某的实际用工关系主体为某投资有限公司。结合类案裁判规则主张某投资有限公司、A地某食品有限公司、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律师说法:

1.混同用工是指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交替或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并对其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导致劳动关系归属模糊的用工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3.认定混同用工的实务意义

责任连带: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法院按实质用工事实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请求多个关联企业共同或连带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责任,以防止关联企业通过主体混同逃避用工责任。

工龄连续计算:若关联企业通过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连续工龄计算,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通常会将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的累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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