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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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365天,误工1138天,多出的700余天该不该赔?

作者:谢晓丽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4次举报
2025-12-09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导致张某三年多无法正常工作

然而

当他主张误工损失时

保险公司却以

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仅为365天为由

                                                            拒绝全额赔付
                                                           鉴定天数365天

实际误工却长达1138天

这多出的700余天误工损失

究竟该不该赔偿?




案件回顾

一场车祸,三年煎熬


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沿合山市往忻城县方向行驶至某处时,被对向弯道超车的李某撞致多处骨折。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张某经两次住院及数次复查。2025年4月,张某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评定的误工期为365日。



焦点之争

鉴定365天vs实际1138天


因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38天的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坚决反对,认为:

  • 1138天远超出国家标准上限;

  • 张某于2024年1月已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2025年3月才委托鉴定,主观拖延鉴定导致误工期过长;

  • 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仅为365日;

  • 张某受伤后其账户仍有工资入账,不能证实其持续误工,应参照误工期365日、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



法院判决

依据客观事实,支持持续误工


合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张某的判决,理由如下:
  • 关于计算标准:张某证据充分,对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予以采信。

  • 关于拖延鉴定:法院认为,张某虽于2024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后续医疗记录中记载股骨头坏死及骨折不完全愈合,病情不稳定,当时尚不达到鉴定条件,故其在2025年3月委托鉴定符合客观实际。

  • 关于误工时长: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根据治疗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张某伤情严重,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其受伤后账户收到的工资,实为此前工作的补发。

综上,法院采信张某主张的1138日误工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证据是关键,鉴定非唯一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的合理期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认定;争议较大时,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情出具的误工期建议。但鉴定意见并非认定误工期的唯一依据。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伤情持续未愈、客观无法工作,即可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证据意识至关重要,受害人应注意保留劳务合同、收入流水、连续的病历及医疗费用凭证等,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证明“持续误工”的客观事实。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机械依赖鉴定报告,而是综合全案证据,查明客观事实,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合山市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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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值班律师、恩施市信访局值班律师,长期深耕于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2820221142440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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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202211424405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