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最近5年内的不良信息会被保存,纳入征信系统。不良信息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个人息息相关的包括:
信用卡逾期不还;
信用卡恶性套现;
贷款逾期;
第三方担保造成的逾期;
频繁查征信;
欠税;
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的强制执行记录;
行政处罚;
电信欠费记录;
水、电、燃气费欠费记录:例如浙江电力部门规定,一年2次以上逾期缴费的业主,欠费行为将正式纳入到个人信用系统中;
逃票:例如南京、深圳最新交通条例,一年内3次以上的逃票行为,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闯红灯:目前在深圳、重庆等地已有闯红灯被记入个人不良征信的案例;
旅游过失行为:国家旅游局之前有发过文,将分级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航空公司、旅行社、旅游饭店等联动,形成游客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未来还将与征信平台对接;
其他影响征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