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菲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王某与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王某所有的商铺出租用于通讯服务。合同签订后,李某将租赁商铺用于其所在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并由该公司支付每月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该公司的股东陈某支付了2个季度商铺租金后,拒绝支付租金。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和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
律师点评: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系李某签订,但李某作为某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实际承租人系该公司。该公司在决定不继续经营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未结清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只以李某身份向王某邮寄解除通知后,就拒付剩余租金并拒绝与王某沟通协商。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物业费、违约金至办理交接手续,搬离商铺之日。
律师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解约时,均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结清相关费用,不能放任不理,致使损失扩大,以防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