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钦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17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束XX,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被告:欧XX,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束XX与被告欧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束XX的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定作铝合金门窗等。截至2020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万元,之后向原告付款1万元,至今尚欠原告4万元。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欧XX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定作铝合金门窗等。2020年1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0年1月5日尚欠原告价款5万元。2020年1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付款1万元,至今尚欠原告4万元。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制作的询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并交付了定作成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价款4万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欧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束XX价款4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欧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