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看似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的花名册以及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牌”、“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六)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七)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八)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