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傲霜律师 00:00-23:59
龚傲霜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96615300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买卖合同不明确合同对象胜诉案件

发布者:龚傲霜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给南京某项目供货,但是合同相对方和验收单签字主体并不相同。原告在起诉之前,项目无人承担责任。在起诉时将项目多方起诉,通过庭审,签订的合同主任并无实际履行,其中途撤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验收单签字主体已经将工程验收,并与总包结算,我方在双方聊天记录也确定其中一个主体责任,最终胜诉。

龚傲霜律师 已认证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19966153002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489分 (优于69.4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龚傲霜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007 昨日访问量: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