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公司有可能会发生搬迁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营。那么如果公司在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对员工的生活将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是可以拒绝随迁的。
公司搬迁员工随迁或不随迁需要补偿?
1、员工随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种情况公司是无须对随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但可综合考虑对员工上下班造成不便的影响,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或提供公共交通工具。
2、员工不随迁的,因工作地址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此时需要给予不随迁员工经济补偿。
公司搬迁对不随迁员工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公司发生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给予不同意随迁员工经济补偿。公司发生搬迁时,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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