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的法定继承 依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 ||
|---|---|---|
| 在世亲属 | 其他亲属 | 遗产分配 |
| 配偶、子女和父母 | 无 | -父母不能分配 -配偶分得非土地实产、500,000港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一半 -剩余遗产的另一半由子女分配 |
| 仅配偶 | 无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 所有财产归配偶所有 |
| 配偶及子女 | 无父母和其他重要亲属在世 | -配偶分得非土地实产、500,000港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一半 -剩余遗产的另一半由子女分配 |
| 配偶以及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 无子女在世 | -配偶分得非土地实产、1,000,000港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一半 -剩余遗产的另一半由父母所有,如父母均不在世则由同胞兄弟姐妹所有 |
| 仅子女 | 无配偶在世,无父母在世 | 所有遗产由子女分配 |
| 仅父母 | 无配偶或子女在世 | 所有遗产归父母所有 |
| 仅同胞兄弟姐妹 | 无配偶、子女或父母 | 所有遗产归同胞兄弟姐妹 |
香港继承法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强调“核心家庭优先”,默认遗产应流向下一代而非上代。
父母被视为经济独立性较强的群体,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赖程度更高,需优先保障其生活延续。
当然,在香港,子女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父母为受益人,突破法定顺位限制。
如果没有遗嘱,若父母依赖子女供养,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拨付生活费。
大陆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更直接地通过继承制度保障父母的经济权益,与 “养老以家庭为主” 的传统及社会保障发展阶段有关。
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