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乙。
辩护人陆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乙及辩护人陆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乙途经本市宝通路、陆丰路路口时,目睹其父亲孙甲因遛狗与被害人舒某发生争执,孙乙即上前对舒某拳打脚踢,致舒受伤。经鉴定,舒某遭外力作用颈部过伸伤,寰枢椎半脱位,椎间盘破裂,颈前纵韧带断裂,评定为轻伤。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孙乙经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乙与被害人舒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孙乙一次性赔偿舒某人民币25万元,取得了舒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人孙甲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孙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