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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阜新市某商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07-22
2024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王紫乔 | 点击:7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本案中我方代理被上诉人高某,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上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某保”)与被上诉某阜新市海州区某庄(以下简称“某庄...

律师观点分析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本案中我方代理被上诉人高某,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上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某保”)与被上诉某阜新市海州区某庄(以下简称“某庄”)、高某、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高某不服阜新市海州区某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辽0902民初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辽09民终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遗漏诉讼当事某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海州区某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辽0902民初4**号民事判决,阜新某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某保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阜新市海州区某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房租、鉴定费均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99版)第五条被保险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某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某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在本案中租房费用系间接损失。本案中是由于跑水造成的事故,对房屋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才属于直接损失,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而租房费用及并非直接必须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二、案涉布匹均按照全损计算缺乏依据,原审判决残值扣除金额过少。在原审的鉴定报告中对于布匹是按照全损计算,缺乏计算依据。由于原审中被浸泡的为布匹,因为布匹本身就具有可水洗的特性,除非是一些特殊材质的布料。在本案中大部分被浸泡的布料均为贡缎面料与纯棉面料,这都是耐洗不易变形的,依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所以按照全损计算所有布料的损失没有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某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高某辩称,1.本案系公用水管破裂,责任某应为产权方即阜新市某,因其购买的责任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2.关于布匹损失与答辩某高某无关且缺乏依据。我方遵循法院的判决。

阜新某辩称,原审法院关于房租鉴定费的判决正确,房租不属于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未来的增值的财产利益损失。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保险法的第64条。

某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水淹导致的经济损失84037元、房租租金损失10000元及相关的经营损失;二、诉讼中发生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租赁阜新市海州区**路21-1-105号一楼门市经营布庄生意,与被告高某的住宅为上下楼关系。2022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原告接到被告高某打来电话称自家水管被冻裂,水已流入原告店铺中。几分钟后原告到现场查看,发现店内用于经营的大部分布料已被水浸泡,随后立即将布料搬离、清理地面,但即便如此被浸泡过的布料也无法继续出售,原告经济损失近10万元。现已查明,楼上房屋内漏水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某集团所管理及维护的自来水主管路破裂所致,另查被告某集团在被告某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并请求某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庄租用阜新市海州区**路21-5-105号网点房屋用于经营布匹销售业务,年租金30000元,高某的房屋位于该网点楼上,双方为邻居关系。2022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高某房屋内自来水管破裂,自来水流入某庄的商铺内,店内用于销售的部分布匹遭浸泡。经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某庄因漏水遭浸泡的布匹市场价值为84037元,残值4000元,评估费8000元。另查明,阜新市中级某民法院在审理(2022)辽09民终1**号案件过程中,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州营业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内容为:“2022年1月1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21-1-205,发生水管破裂造成水淹民宅和商铺,经某集团工作某员现场查看确认为水表前(室内立杆与分户管交界处)水管破裂跑水,该破裂水管系公用水管,产权单位系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主体也系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庭审中,原、被告对该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再查明,阜新某在被告某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5%,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16日零时起至2022年7月15日二十四时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阜新某对其所属的公用水管路负有管理、维修、检查等义务,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自来水管路漏水,造成某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阜新某在某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对于某庄的损失,先由某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阜新某保免赔部分应由某集团赔偿。对于阜新某答辩称水管破裂系高某的过错行为即未缴纳供暖导致公用水管冻坏漏水,故某庄损失应由高某承担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因无某居住暂停供暖是正常现象,停止供暖后户主亦应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但本案发生漏水事故的设施为公用水管路,该部位应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故对于阜新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案情,某庄因水淹产生的经济损失有:1.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勘查后对某庄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认为布匹市场价值84037元,残值4000元,使用方法正确、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对评估结论予以认可。在布匹市场价值84037元的基础上扣除残值4000元,某庄的商品损失价值为80037元;2.某庄提供租房合同主张房屋租金及经营损失,结合房屋坐落、面积,年租金3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认可,酌定支持某庄2个月房屋租金损失5000元;3.关于评估费8000元,属于查清本案损失的合理性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阜新某保主张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此项由阜新某负担。以上某庄的合理经济损失为93037元,由阜新某保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某庄经济损失88385.15元;阜新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1.85元(每次事故免赔率5%)。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某庄经济损失88385.15元;二、被告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某庄经济损失4651.85元;三、驳回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某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阜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某均没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某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某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上诉某阜新某保主张房租、鉴定费均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一节。因保险某就减轻其责任的条款负有告知和解释说明的义务,阜新某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阜新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99版)》第五条向投保某尽到明确告知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房租和鉴定费属于合理损失,在阜新某保理赔范围内,故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阜新某保主张案涉布匹均按照全损计算缺乏依据,原审判决残值扣除金额过少一节。本案中,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委托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某庄案涉存货布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某员均具备合法资质,阜新某保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抑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作出的辽圣岳评报字[2022]第21号报告及评估补充说明的结论予以采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阜新某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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