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场地租金等均属于小区公共收益,这些收益该归谁?我所律师代理业委会提起的一起因小区公共收益引发的物业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现已结案,业主们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件经过: 2010年3月开始,该物业公司开始为南京江宁某小区提供服务。十多年来,小区物业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 2021年10月,江苏华令律师事务所(原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小区业委会委托代理该案件,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2022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该物业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故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所有。 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向某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