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受害人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提供的收入减少状况计算;若受害人能提供工作证明,证明其工作所属行业,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的,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可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工作或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