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相同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视为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即保证人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Q2: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对主债务及保证期限进行展期,其效力是否及于反担保人?
在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关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进行展期的约定,对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Q3: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应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如果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设定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第1 款规定,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Q4:《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起诉的,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起诉主张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原《担保法》的规定认定保证责任方式,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Q5: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促成主合同的签订,以及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等。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一般体现在担保人违背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