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二)“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包括累犯与结合犯;
(三)“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
二、罪数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