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货运行业里,驾驶员使用公司名下车辆跑运输,按吨结算报酬。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司机就会主张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徐州铜山这起劳动仲裁案件,企业方充分举证,仲裁委最终驳回司机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概况
驾驶员经他人介绍,使用物流企业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货运工作。报酬按照运输吨位进行结算,跑得多拿得多。司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车,不受单位考勤约束。
后续双方产生纠纷,司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物流企业存在两段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十余万元。
我方(被申请人 / 物流企业)核心抗辩观点
?1、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属于运输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双方自始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提供车辆、业务信息,司机提供驾驶劳务,按照运输吨位来结算合作分成,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运输合作,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结算行为,不等同于公司用工。
?2、不存在人身、组织从属性,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是人身依附、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
本案司机没有打卡考勤,没有最低工作量考核。有事只需要微信告知就可以不跑运输,曾经整月不提供运输服务,企业不会进行处罚。出车、休息由司机自己自主安排,不受公司调度管控。报酬按实际运输吨数结算,无底薪,收入完全取决于运输量,不属于固定劳动工资。
?3、业务来源不专属本公司,司机可从外部平台、第三方微信群自主接单
司机可以在货运平台自行认证接单,也可以在第三方业务微信群承接运输订单,业务并不专属于我方企业,进一步印证双方是合作,不是雇佣用工。
?4、资金是合作分成,不是工资
相关款项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结算,没有走公司对公账户,没有制作工资表,结算金额随运量波动,不具备工资按月固定发放的特征。
?5、退一步假设构成劳动关系,二倍工资也存在时效、计算基数错误问题
二倍工资差额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按月分段计算,申请人部分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同时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对应月份实际收入分别核算,申请人直接使用整体收入平均值计算,计算方式本身错误。
?6、对仲裁申请材料形式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
针对仲裁申请材料签署时间、授权委托时间存在的逻辑矛盾,请求仲裁庭核查材料真实性。
仲裁委审理与裁决结果
仲裁庭重点审查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工资。
依据劳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不成立,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委全部不予支持。
本案企业方 4 个重要实务启示
1、区分 “用了公司车辆” 不等于就是劳动关系
货运行业,司机驾驶登记在企业名下车辆,不能直接推导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仲裁机构核心审查:是否存在考勤、管理、工作指令、人身依附关系。车辆只是工具,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证据。
2、合作模式要留存完整证据,弱化用工管理痕迹
如果是运输合作关系,尽量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是合作分成而非工资。不要进行打卡考勤、不要下达强制工作指令;允许合作方自主决定接单、休息;结算备注写明 “运输合作费”,尽量对公结算,留存全部沟通记录。
如果日常聊天出现 “工资” 这类表述,容易被对方拿来当作劳动关系证据,沟通措辞要注意。
3、报酬结算方式很关键:避免按月固定发钱
合作模式下,报酬要和业务量、吨位、趟次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设置底薪。尽量避免固定每月转账,减少被认定为 “工资” 的风险。
4、对方主张二倍工资,时效、计算基数都是重要抗辩角度
即便退一步假设被认定劳动关系:
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报酬,按月计算一年仲裁时效,超过时效部分可以直接抗辩驳回;
②二倍工资应当取对应月份实际收入,不可以直接用一段时期总收入取平均值计算。
写在最后
物流货运行业是劳动争议高发领域。很多企业图省事,口头约定合作,没有书面协议,沟通用词不严谨。一旦发生纠纷,司机很容易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想要规避风险,合作协议、聊天记录、结算凭证,全套证据链一定要完备。
??每个案件证据情况不同,裁决、判决结果会有差异,本文仅供普法,不作为诉讼、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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