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一句话结论(先看这个)
股东拿"过桥资金"把钱打进公司账户,刚做完验资就把钱转走——法院认定这根本不算出资(虚假出资)。更关键的是:哪怕事后把股权转给了别人,该还的债也跑不掉。二审维持原判:追加入被执行人,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 事情是这样的
被执行企业B公司2009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上诉人(涉案股东)认缴250万、占股25%。
债权人A公司拿着生效判决找B公司要360万借款及利息,结果B公司一分钱财产都执行不到,案件终本。
A公司盯上股东:你认缴的250万到底有没有真出?申请把上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双方吵什么
上诉人(原审被告)说:
? 工商登记+验资报告都写着250万"已实缴",钱进了公司账就是公司的;
? 那些转账没一笔正好是250万、也没转回我账户,跟我无关;
? 执行异议裁定都认定我出资到位了。
A公司(债权人)怼回去:
?? 那250万根本不是你自己的钱,是借来的"过桥资金"——2011年7月12日进账、13日验资、15日就转走,钱在公司账上只待了3天,一天都没留下来经营;
?? 你自己在另案庭审亲口说"我是技术入股,没实际出钱";
?? 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只是"表面功夫",银行流水才是硬证据;举证倒置后你拿不出一分钱来源凭证,该你担责。
? 法院纠结哪几个问题
250万出资到底有没有真的履行?
过桥资金"进账—验资—转走",算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
股权已经转让给别人,还能不能免责?
执行异议裁定说"出资到位",打官司时算不算数?
?? 法院怎么判(法官视角)
?? 认出资,看的是公司真拿到钱、真能支配,不是看工商本本。
在案银行流水显示:公司负责人代上诉人转进250万(备注"投资款"),钱是过桥方提供的;验资、办完工商变更才3天,钱就转回过桥方账户。钱短暂停留、验完就走,公司根本没用上——这就是虚假出资。上诉人自己"没实际出资"的说法,正好和流水对上了。
法条依据:《公司法(2005修订)》第27、28条;《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9条。
转让股权不免责:没实缴就转,照样在被追加范围里;
执行异议裁定不算数:那只是"形式审查",真打官司要做"实质审查",不产生既判力;
股东之间"谁替谁出"的私下约定,挡不住债权人。
??? 律师提醒(干货,建议收藏)
?? 想当股东,别玩"过桥验资":钱进来转一圈就走,等于埋雷,迟早被翻旧账。
?? 真要"技术入股":必须评估作价+办权属转移+写进章程,光嘴说不算数。
?? 债权人追股东:盯紧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工商档案,还有对方在别的案子里的"自认",一抓一个准。
?? 被执行人注意:卖股权不等于甩锅,没实缴就转,照样能追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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