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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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

作者:许文雄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8次举报
2024-09-12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

判定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基础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2.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该项所主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3.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同或者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均予以适用。

案例解析

     下面笔者以一个最近刚判决的案例举例,来具体说明:

     原告是名称为“一种新型壁挂纸巾盒”的专利权人,主张我方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8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一种新型壁挂纸巾盒,包括盒体、出纸口和支柱导轨,所述盒体底面开设有出纸口,所述盒体底面四个顶角固定连接有支柱,所述盒体内部平行固定连接有导轨,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内部设置有可收缩的隔离门装置,所述盒体内部位于隔离门装置上方设置有可收纳物品的放置装置,所述盒体内部固定安装有可放置卷纸的卷辊装置。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


      对比可知,被诉侵权产品未存在“导轨 7”以及“所述盒体内部平行固定连接的导轨 7”的技术特征。

      同时我方提出:涉案专利中的放置装置设有滑槽,与导轨滑动插接,通过抽屉带动滑槽与导轨相对滑动,实现抽屉拉出,实现导轨对抽屉的限位作用。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在盒体内部设置导轨,其依靠盒体两壁对抽屉进行导向,依靠盒体上部设置的挡板凸起防止抽屉脱出,依靠盒体内部的隔板及抽屉底部的加强筋支撑、加固抽屉。两者的结构、工作原理均不相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亦有差别,并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最后法院也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8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8的保护范围,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结    语

      全面覆盖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中的应用中,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权利要求进行一一比对,若已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只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因省略个别必要技术特征成为较劣质量技术方案,则都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其他情况则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技术进步创新,应当鼓励及保护。专利案件中良性的合理借鉴与恶意的侵权的区分,如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主观状态一样,都需要从具体的行为中才能加以判断。也正是如此,是否具备这样的判断能力也是“判断”律师是否专业的标准。     

许文雄律师,金华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受聘调解员,四年外资企业研发经验,具有法律专利双代理资格,对海外专利、商标、版权的布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释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5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著作权、专利、商标、知识产权
浙江释晨律师事务所
1330720********56 法律顾问、著作权、专利、商标、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