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买卖合同、对账单等结算凭证、还款协议等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审判实践存在两种意见:
1.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序,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过失违约未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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