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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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纠纷案

发布者:董海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369人看过 举报

2026-04-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原告A与被告B保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某某民初7315号
?立案日期?:2024年9月6日
?开庭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原告?:A(即本案中的当事人化名)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龙,来自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B(保险公司,具体公司名已作信息替换)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内部员工,非律师)

案情摘要

?起因与投保事实?:
A于2023年7月19日在被告B为其名下机动车(车牌号某某)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4年6月9日,案外人李某某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在某市某工业园区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薛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薛某某死亡。
事后,死者薛某某所在单位与A协商后,由该单位先代为赔付死者家属部分赔偿金。A因与被告B在保险理赔上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B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A支付死亡赔偿金180,000元。

?被告主要答辩意见?:
认为原告A主体不适格,其未实际支付赔偿款项,并指出死者所在单位支付的150万元属于工亡赔偿,不属于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投保关系及事故发生的事实均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交的《代付款协议》《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及付款凭证,确认原告已向死者家属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
法院认定该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赔偿金18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B承担。
若被告B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本案的判决核心依据了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适用于道路以外区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处理。
在律师董海龙的代理下,原告A通过有效组织证据,证明了其已完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并将此事实与保险理赔义务成功关联,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总结与提示

本案例展现了在交通意外、尤其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中,投保人在履行对受害方的赔偿后,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若读者遇到类似情况,建议:

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并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协议及其他证据材料。
准确理解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道路”范围与交强险赔付的关系。
在法律程序遇到复杂情况时,寻求像董海龙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处理纠纷,有助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董海龙律师,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2010年入职某国有银行从事信贷工作;之后在国营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风险管理职务,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1650120********37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