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这些社交软件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 夫妻之间本应互相敬爱,当感情破裂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懂得放手,而不应以诋毁中伤、威胁报复的方式强行要求对方回心转意,利用社交软件攻击他人,肆意损害他人名誉,终会受到法律制裁。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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