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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前妻视频并发表对其侮辱性言论,结果……

发布者:邓泽玉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62人看过举报

离婚后,因心怀怒气
便在短视频平台上公开发布
对前妻侮辱、谩骂的视频和文字
以为网络属于法外空间
可以随意宣泄情绪
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网络非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要守法
近日,东丽法院审结一起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表侮辱性言论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本是夫妻关系
因感情破裂离婚
后被告将原告发布的短视频
擅自发布到自己的账号上
恶意中伤原告
侮辱原告婚内出轨



由于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
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东丽法院
要求被告发布致歉声明
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影像
虽然来自于原告的账号

但配文内容带有明显贬损意味
指向明确
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均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删除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
有关原告的影像和文字
并在其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上
公开发布对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
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事主体的行为
必须以良好的道德为基础
以遵守法律为底线
凡逾越底线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受到法律制裁

 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这些社交软件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

 夫妻之间本应互相敬爱,当感情破裂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懂得放手,而不应以诋毁中伤、威胁报复的方式强行要求对方回心转意,利用社交软件攻击他人,肆意损害他人名誉,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东丽法院、天津高法
编辑:石慧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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