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马某于 2013 年 5 月入职某建设集团北京分公司任项目经理,后调至总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 11000 元,由总公司与北京分公司分别发放、共同缴纳社保与个税。2024 年起,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总公司欠发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工资,北京分公司欠发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3 月工资。马某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马某长期未考勤、未提供劳动,属自动离职。
二、仲裁结果
1. 裁决总公司支付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工资差额 106773.13 元;
2. 驳回马某要求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3. 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因马某未举证证明以法定理由提出解除)。
三、裁判要点
马某有工作沟通、工资表、纳税记录佐证提供劳动,公司以未考勤拒付工资不成立;总公司与分公司混同发放工资,但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需举证已书面告知解除理由,否则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四、案例启示
总公司与分公司混同用工时,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总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务必留存书面通知证据,否则难以获得经济补偿。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