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注册成立,2025 年 6 月,劳动者林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服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林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满勤奖及提成。2025 年 11 月,林某办理离职,离职手续载明原因为 “自身原因”。
因公司长期未签合同、欠缴社保,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
二、仲裁结果
1. 确认林某与餐饮公司在 2025 年 6 月至 11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公司于裁决生效七日内,支付林某 2025 年 7 月至 11 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7822.33 元。
3. 驳回林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林某当庭撤回拖欠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准许。
三、法律分析
1.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双方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林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其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2. 双倍工资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 经济补偿金驳回理由:林某离职原因为 “自身原因”,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承担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劳动者维权时应固定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明确离职原因,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