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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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娟律师代理某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邱小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54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邱小娟律师代理某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案

内容

【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某入职某建设公司,在工程项目从事现场作业岗位。张某于项目现场作业时遭遇事故受伤,造成足部多处骨折,本次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 4 个月。案涉工程项目已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双方后续协商一致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张某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主张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各类伤残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还请求裁决企业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某建设公司委托邱小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公司此前已经向张某先行支付一万六千余元工伤相关款项。

【争议焦点】 第一,项目已经参保工伤保险,哪些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哪些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劳动者要求企业配合办理基金理赔,该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主张全部工伤待遇都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赔付。被代理人一方则抗辩,已经参保工伤保险,属于基金赔付范畴的项目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已付款项应当在赔偿金额内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两份仲裁裁决文书。仲裁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公司承担;已经支付的款项做相应抵扣,核算确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部分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要求企业配合办理理赔手续的申请,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处理。部分事项作出终局裁决,部分事项为非终局裁决,明确双方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

律师价值

邱小娟律师作为企业方特别授权代理人,梳理项目参保材料、付款凭证、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全套证据。厘清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赔付边界,在仲裁庭审中据理抗辩,剔除不属于企业承担的赔偿项目,对已支付款项主张抵扣,合理缩减企业赔付范围。准确辨析仲裁受案范围,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风险,为企业规避超额赔付风险,给出用工风险实操提示。

邱小娟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方式:17859561956 电子邮箱: jiaweifz_qxj@...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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