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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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娟律师代理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邱小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2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邱小娟律师代理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

内容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于 2015 年 8 月入职某学校,岗位为初中部数学教师,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合同到期前,某学校工作人员与张某沟通续签事宜,提出将其调整为储备教师,不再安排教学工作,会缺失教学相关薪酬待遇及部分公积金。张某明确拒绝该调整,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后续双方就续签持续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裁决某学校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驳回张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学校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出具载明完整信息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由对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某学校抗辩系张某个人原因不愿续签,学校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庭审中双方确认张某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9 千余元,工作时长 9 年 10 个月有余。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某学校是否属于降低劳动条件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某学校主张并未调岗降薪,依据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为可以证实劳动关系延续,是张某拒绝续签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一方认为学校提出的储备教师方案减少教学工作量、削减对应薪资福利,属于降低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双方就案涉合同顺延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产生分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学校提出的续签方案取消教学任务,减少相应工资待遇、公积金,属于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合同。案涉合同顺延条款适用条件未成就,学校单方缴纳社保行为不能推定劳动合同顺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学校七日内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9.2 万余元,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案件受理费由某学校承担。若义务人逾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价值

邱小娟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梳理微信、通话录音等沟通证据,固定用人单位提出储备教师方案、削减劳动待遇的关键事实。针对仲裁阶段不利结果,精准指出仲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偏差,围绕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签” 的核心要件组织庭审抗辩,厘清合同顺延条款的适用边界,充分阐述劳动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最终促成一审全部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维护当事人劳动合法权益。

邱小娟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方式:17859561956 电子邮箱: jiaweifz_qxj@...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40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