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夏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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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不存在 已经注销,核实主体被告不存在

发布者:张夏楠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9日至7月1日,被告张某为被告荣某港湾XX粉厂施工期间,以被告荣XX鱼粉厂的名义,要求原告供应混凝土,原告按照被告张某的要求,安排司机将混凝土送至被告XX鱼粉厂处,由现场施工人员在运输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累计应付混凝土款54,560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XX鱼粉厂向原告付款40,000元,原告为其出具收据。多年来对于剩余的14,560元货款,原告一直催促双方及时结清,但二被告迟迟不见行动。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XX鱼粉厂已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告对XX鱼粉厂提起诉讼,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张夏楠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始终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人谨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4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