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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阅瀚|工伤后近两年才要停工留薪工资,过期了?法院:别被忽悠了!》

发布者: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有个事儿挺气人的。一位师傅在上班时受了伤,肋骨骨折,前后做了两次手术,养了快两年才把伤残鉴定做下来。结果等他去找公司要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时候,公司来了一句:你这都是两年前的钱了,仲裁时效只有一年,早过期了,不给!

这师傅当时就懵了。好在法院最后没让公司得逞。这案子正好给所有打工的朋友提个醒:别一听公司说“过期了”就吓得放弃,工伤的时效根本不是从受伤那天算起的。

肋骨骨折,公司说他“要得太晚了”

这个师傅在一家公司当司机。有一年在工作中摔伤了,肋骨骨折,当天就住院做了手术。

公司给他交了工伤保险,他就想着:先安心养伤吧,等伤好了、鉴定做完了,再一起跟公司算账。

结果这个伤拖得挺久。第一次手术后休养了大半年,第二年又做了一次手术取钢钉。一直到了第二年的年底,他才拿到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接着又去社保局办理赔,社保局核定完所有待遇,已经是第三年的2月了。

他觉得自己已经够积极了,拿到社保核定后没多久(第三年5月)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公司却不这么认为。公司说:你要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前一年7月到10月的,那是前年的钱了!你到第三年5月才来要,仲裁时效只有1年,你这都过了一年半了,凭什么给你?

公司还补了一刀:我们前一年11月就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了,就算从解除那天算,你也过了时效了。是你自己拖着不维权,怪谁?

法院:你受伤后一直在治病、做鉴定,怎么叫“拖着”?

好在法院没有听公司的。

法院说得很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身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而工伤维权是一个连贯的流程——受伤后先治病,然后做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去社保理赔。这一套走下来,本身就需要很长时间。

这个师傅的情况更特殊,他前后做了两次手术,直到拿到伤残鉴定结论的时候,才真正知道自己能主张哪些待遇。拿到鉴定后他又马上去办了社保理赔,社保刚核定完没几个月他就申请仲裁了,这叫“拖着”吗?这叫一直在积极维权。

所以仲裁时效不能从受伤那天算,也不能从公司说的“解除劳动关系那天”算,而应该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的那天算。因为只有到那个时候,劳动者才真正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多大损害。

按这个标准,师傅拿到鉴定结论后半年内就申请了仲裁,完全在1年时效内,根本没过期。

最后法院判公司必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公司的上诉也被驳回了。

三点提醒,别被“过期了”吓住

这个案子其实给所有打工的朋友提了个醒。很多公司就喜欢拿“时效”吓唬人,让你觉得自己理亏、主动放弃。但你得记住:

第一,工伤的时效不是从受伤那天算的。 你受伤后第一任务是治病,法律不会逼你带着伤去打官司。只要你一直在走工伤认定的流程,拿到伤残鉴定结论之后一年内去主张权利,都不算过期。

第二,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整体,不能拆开单独算时效。 公司想把停工留薪期工资单独拎出来,说这是去年的钱、过期了,这种说法法律不认。所有待遇都是因为同一次工伤产生的,不能拆散了分别计算。

第三,别轻易相信公司的口头忽悠。 你只要不是故意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积极在治病、做鉴定、办理赔,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别被一句“过期了”就吓得不敢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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