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
二、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为解决积水问题雇佣机械车拉土挡水,但被告李X闻讯后阻拦施工,赶走作业人员,原告后续自行用三轮车挖土挡水,效果甚微。此前,原告曾通过基层组织协调、报警等方式处理纠纷,但均未达成一致(民警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挖掘水池的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妨碍通行,还危及自身安全,且后续可能因季节、降水变化持续引发淹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二)被告抗辩理由
被告李XX、李X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主要抗辩观点如下: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一)证据审查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同时,法院对原告提交的 3 份电话录音文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核心事实(即水池为被告挖掘、损害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键事实查明
(三)法院核心观点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同时,法院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需承担报告财产、限制消费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评析
(一)举证责任是本案裁判的核心关键
本案中,原告的核心诉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均以 “被告实施挖掘水池的侵权行为” 为前提,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核心事实,仅能证明被告存在 “从水池取水” 的行为,无法建立 “侵权行为主体(被告)- 侵权行为(挖水池)- 损害结果(淹水、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的完整证据链。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法院最终以 “举证不能” 驳回原告诉请,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件的严格把握,也提醒当事人维权时需注重留存核心证据。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需满足 “存在妨害物权的行为、妨害具有不法性、妨害人需为行为主体” 等要件。本案中,原告虽主张 “水池妨害物权”,但未证明 “妨害行为由被告实施”,且案涉水池涉及村集体权益,原告无权单方要求填平集体财产,故其请求不符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法院的裁判明确了该权利的适用边界,避免权利人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损害他人或集体权益。
(三)邻里纠纷的司法化解导向
本案原被告存在邻居与亲戚的双重关系,法院在裁判中不仅关注法律要件的审查,还着重强调 “相互容忍、和睦相处” 的邻里伦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的追求。对于邻里纠纷,司法实践通常优先倡导协商解决,引导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兼顾他人合理利益,避免矛盾激化,这也为类似邻里权益冲突的化解提供了参考方向。
刘婉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