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秀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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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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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闫秀萍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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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有: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事实;法律其他规定等。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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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秀萍律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优秀的职业素养,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的相关法律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