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浦东城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碧佳,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若田,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苏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xx混凝土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张若田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陈艳艳
代理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