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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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xx建材有限公司、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晓路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消费权益 |5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民申字第3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江东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68号宁波现代建筑装潢市场*号门**号西。

法定代表人:张x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达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齐xx,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宁波鑫宇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代家园市场陶瓷区B-18。

法定代表人:陈健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江东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达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一审被告宁波鑫宇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xx公司提供的瓷砖具有合法来源,且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二)二审认为xx公司对瓷砖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现有证据来看,中达公司对瓷砖进行施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认定为瓷砖本身质量问题所致。1.中达雅戈尔老年公园公寓项目施工整改会议不能证明我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可,会议记录为中达公司拟定,签字人对内容明确表示异议,并注明“部分x裂”,我方仅是对x裂现象的确认,并未对质量问题认可。2.中达公司施工工艺存在严重问题亦是事实,同样能够导致瓷砖上墙之后x裂。(三)鉴于瓷砖x裂的原因不明,返工损失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二审法院判决由双方分担返工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返工损失鉴定不合规范,未通知xx公司参与,鉴定依据系单方提供,违反鉴定程序。2.本案不应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返工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损失的依据。3.该份鉴定不能证明待证事实,598套厨卫间瓷砖进行返工不在鉴定内容中,且双方实地勘察时,对橱柜后附的瓷砖未进行返工的事实未表异议,鉴定书中未明确该部分是否予以扣除。4.从法律角度,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瓷砖的质量问题。中达公司系宁波市鄞州区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xx公司与鄞州福利中心老年公寓项目部签订《地瓷砖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包含新南悦品牌厨卫面砖(规格250×330)在内的瓷砖。2010年3月30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健参加了中达雅戈尔老年乐园公寓项目施工整改会议,其中会议内容第三条为“xx建材陈佳健承认,除原来供托老中心用剩下来的瓷砖外,其余瓷砖存在质量问题”。陈佳健在该句后手写添加“(部分x裂)”,并予以签名确认。本院认为,虽然陈佳健在上述会议内容后手写添加了“部分x裂”字样,但其并未对会议第三条中有关“陈佳健承认……其余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予以否认,且陈佳健手写的“部分x裂”与整改会议中有关“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并不存在矛盾。据此,原判认定xx公司对其提供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已予以确认,并无不当。xx公司主张涉案瓷砖龟裂、起花系中达公司施工原因造成,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损失认定。2010年4月14日,业主单位、鄞州区质量监督站、中达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鄞州区福利中心工程质量专题协调会议纪要载明,在使用和检查中发现厨房、卫生间墙面瓷砖大面积出现起花、龟裂现象,且装修工程现阶段仍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单位对598套存在问题的厨房、卫生间墙面瓷砖进行铲除重贴。其后,中达公司进行了整改,现房屋已交付使用。由于xx公司提供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故xx公司对相关瓷砖重贴返工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在(2011)甬东商初字第281号案件中曾委托鉴定机构对宁波市鄞州区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项目的厨房、卫生间中xx公司提供的新南悦牌瓷砖龟裂、起花原因(含瓷砖质量鉴定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及上述新南悦牌瓷砖龟裂、起花造成的涉案工程装修及返工损失进行鉴定,后因所提供的瓷砖未使用样品不符合样品检测数量及批次要求,无法进行鉴定。(2012)甬象商初字第957号案中,象山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公司卖给中达公司的瓷砖出现龟裂、起花等质量问题造成中达公司的返工损失进行鉴定,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出具工程造价鉴定书一份,鉴定结论为宁波市鄞州区社会福利中心598套室内装修瓷砖返工造价为2063879元。根据象山县人民法院的取样笔录,法院已通知xx公司到场取样,xx公司认为没有必要而未到场。至于鉴定依据,系浙江亚厦设计的装饰施工图纸、xx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等,xx公司虽对鉴定依据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因此,xx公司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所提的异议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返工损失,酌定xx公司赔偿中达公司返工损失1200000元,考虑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利益平衡,实体处理应属合理。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江东xx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世昌

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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