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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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XX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财保1073号
申请人:刘X,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刘XX,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吴XX,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刘X、刘XX与被申请人吴XX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XX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华路街解放路570号2栋3单XX的房屋。担保人中国XX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4XXXX0001026)。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刘XX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XX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华路街解放路570号2栋3单XX的房屋。
二、担保人中国XX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刘X、刘XX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徐XX
吴迪律师,大学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