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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图片版权侵权问题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1598人看过

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升。近年来,微信、微博、淘宝等平台的迅速发展,让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但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重灾2019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而视觉中国等专业图片公司对此图片标为“版权所有”的事件,也引起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质疑这一图片侵权事件显示了公众逐渐重视图片版权的现状。本文拟对数字时代下图片版权问题进行简要探究。

 

一、视觉中国侵权事件

20194月,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发布了第一次拍摄到的黑洞照片那么该照片版权归属为谁组织在其官网有这样的声明“除非特别声明,网站内所有素材的版权声明均为CC BY4.0,即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声明中提到的协议简单而言声明了CC,任何媒介使用照片时都不需要申请授权但需要尊重署名权即标明来源即可

可见照片著作权人并未通过授权获益而是加入CC协议让更多人可以使用因此视觉中国便不可能是版权方可随后第二日,视觉中国的网站上便出现了此张图片并将其附上“视觉中国”的水印。图片旁边的基本信息栏注明“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间接表明视觉中国拥有这张黑洞照片的版权。当日下午共青团中央官微发布微博质问视觉中国影像“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并附视觉中国官网上的两张国旗和国徽的图片截图。此次事件的发酵第一次引起公众图片版权意识的重视也暴露出我国图片版权领域的盲区。

从我国图片公司获取图片的来源来看,可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分为三类第一类图片为其从国外图片公司获取合法授权的图片;第二类图片为其与作者(包括摄影师与业余爱好者)签署协议后上传的图片。在前两类合同项下,国内网络公司均享有图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第三类图片为其在其他网站搜索无主图片之后,加上logo 而形成的作品,在黑洞图片问题上,视觉中国便试图采取第三种形式获得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表示,文学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网络图片自然蕴含其中。然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即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图片公司在图片中仅仅添加水印 logo 的做法并不能认为该作品具有独创性从而承认其享有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二、缘何图片版权事件频频发生

在实务中,图片公司对于图片的维权阵地大多存在于互联网上的公司主页以及微信公众号。版权方从网络主页以及公众号文章配图中搜集含有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对主体提起批量诉讼维权,此种批量诉讼也可称为商业维权诉讼。这种商业性表现为原告方并非图片的原始权利人而是图片运营公司与律师团队,其目的是为了停止侵害获得赔偿呈现批量化的特点。那么为何网上会有如此大量的图片侵权行为存在

究其成因对于公众侵权方而言,首先,版权意识不够众多侵权行为人认为在网上百度等搜索软件上随便搜出来的图片就可以随意进行使用网站管理者则声称网站是由专门的网站运营公司进行制作其本人并从未对网站进行运营,具体使用的图片自己不清楚来源

其次,认为在文章中标注图片来源就等于自己取得了合法授权或者仅仅将图片进行裁剪,添加形状等简单技术处理就认为自己的图片具有独创性,不需要进行授权。

再者,许多侵权行为人对与著作权法的理解不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的12项范围以及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第44条中的法定许可为依据,认为自己使用图片是不进行商业行为,未产生营利从而认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直接使用


版权方如何维权

对于图片公司而言,购买版权的图片进行作品登记,与摄影作者签约取得作品授权,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进行批量立案,批量公证降低维权成本在诉讼中由于侵权行为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因此版权方的主张大多可以获得司法机的支持,获得赔偿

 

总结

近年来公众法律素养逐渐提高,创作者和受众群体愈发重视对版权的保护。公众对于版权的维护使得知识产权市场朝向正面发展,然而网络的快速发展成为版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缺口公众的法律意识虽有提升但仍需配合技术进步加强理解,提高自己的版权意识图片公司切不可利用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人的倾斜保护,设计侵权陷阱,引诱他人侵权图片使用者需要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版权智力成果,避免走上侵权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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