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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肖像案败诉 工作室:保留上诉的权利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公司法 |797人看过

明星肖像权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受到侵权后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被鼓励的做法。近日,明星鞠婧祎肖像权维权却翻车,法院驳回了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这应该是公司法务部广撒网的操作吧,公司艺人会亲自关注这种事吗。”“如果真的侵权了,原博主删博也逃不过法律制裁,败诉就应该认栽,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我看了一下原文,真的没什么内容啊。这也值得起诉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肖像权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星等公众人物对肖像权格外关注。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利用他人肖像,可以推定使用人具有过错。但如果使用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考察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这种恶意一般是希望通过利用使用他人肖像毁损他人名誉,擅自毁坏、侮辱他人肖像。本案中,被诉公众号用鞠婧祎的照片向读者解释了明星颜值上颅顶高低的问题,并没有丑化、贬损鞠婧祎形象的意思,而且在鞠婧祎方提出不满后及时删除了稿件,因此鞠婧祎方并未胜诉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明星对公众形象和肖像权也越来越注重,对不法侵权用户或平台提起诉讼也越来越常见。但侵权诉讼要有针对性,不能单看存在盈利可能性和使用了明星照片就简单认为构成侵权,对文章发布着进行起诉,这样一来不仅难胜诉,也给明星形象带来了不好的影响,让不明真相的观众将负面情感投射到明星本人身上。

明星是公众人物,虽然其肖像带来的价值大、利益高,但也不意味着他人就完全不能使用其形象,正因为是公众人物,所以更应该有容忍义务,对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肖像行为进行允许,一方面和娱乐媒体和睦相处,对艺人形象维护有利,媒体和艺人之间本就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公司成本和法律成本,帮助艺人把精力和金钱投入到真正的演艺事业上去。

鞠婧祎一案也并非完全没有转圜余地,从鞠婧祎公司的回应来看,这份判决书尚未完全生效,公司可以继续收集证据进行上诉维权。本案中,鞠婧祎公司可以搜集被告确有未经许可使用艺人形象营利的证据,如把鞠婧祎头像放在自己网店上,作为“代言人”宣传,证明利用鞠婧祎的明星效应给被告带来了经济上的获利等。如果发现被告确实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可以要求其删除相关文章内容、删除广告、下架产品,并进行赔礼道歉,如有证据证明精神损害,还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费用要结合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方牟利金额的进行具体判断。

鞠婧祎一案提醒艺人公司,进行侵权诉讼需要充足的证据,从艺人的形象定位、市场需求、诉讼胜率等方面决策到底哪些官司该打,哪些不该打。对于没必要打的官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否则不仅面临维权不成的后果,也会给艺人形象带来负面评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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