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有网友曝料“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怀孕母猫”。太原市安保服务公司今天回应称,文中所称男子系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下班后逗玩自养猫被猫挠伤,遂做出开水浇猫的不理智行为。母猫受伤,其腹中4只小猫全部死亡。公司现已对该名员工严肃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大快人心,但对于该名男子的处罚不应止步于此。
近年来,虐猫事件频频发生,比如山东理工学生虐猫、福州大学准研究生虐狗、高跟鞋踩猫事件等,最后的处理大多是开除处罚。不过,开除虽然能一时对其给予处罚和警示,却无法制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放眼我国目前有关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动物保护方面作出了的法律规定,却仅有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作用。
如果是虐待他人宠物使他人宠物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更是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由此可以见得,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伤害珍稀野生动物、不得伤害他人宠物(财产),却在对“虐待自养宠物”的法律规制还是空白。虐待者往往仅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或者用人单位的开除决定,无法依据法律让其付出法律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已设立《动物保护法》,虐猫行为已属违法。其规定称,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使其所饲养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的,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也规定:“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的,可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3年。”
尽管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虐待小动物的相关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该罪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猫行为是心理上的扭曲,精神上的疾病。不加以重视、疏导和惩罚很有可能使其行为更进一步恶化,以至于今后做出更过分的违法行为。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应当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和关爱它们,而不是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