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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 | 黄龄惨摔下台,谁该负责?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56人看过

前日,女星黄龄在参加音乐节表演的时候发生意外,走到舞台边缘时没发现脚底下只是个布,而布下面是空的,导致其当场摔下舞台将大腿磕成淤青,膝盖也受了伤。然而,舞台负责人却反驳搭建存在问题,认为是艺人自己走到太靠边缘的地方才滑下去受伤。然而,当天的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不只有黄龄一个艺人,还有一名男艺人也同样因此受伤。一个艺人是意外,两个艺人就说明舞台搭建存在安全隐患,搭建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近年来,不乏艺人演出时受伤的案例。而事故往往发生在录制节目、演出或拍摄影视剧的过程中,因某些场景搭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给艺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在法律面前,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艺人在演出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节目承办方应当承担艺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向舞台搭建方(第三者)追偿。

 

另外,黄龄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损害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经纪公司与艺人大多是劳动关系,艺人发生人身损害,应当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般而言,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艺人方会就具体条款如“艺人参加活动时应有充分保险”的内容要求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在代表艺人与第三方的演艺活动进行签约时,也会就第三方的“购买高额保险和尽到足够的安保义务”等内容进行具体的约定,这既能督促节目组充分注意艺人的生命安全,又能确保艺人如出现伤亡等情况能够得到相应赔偿。

 

综上,造成黄龄摔下舞台的这起事故,舞台搭建方、节目承办方及经纪公司之间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为促进我国娱乐文艺领域的健康和谐发展,需要通过确保舞台搭建的安全合理性,建构完善的艺人演出或工作时的事故预防体系,减少艺人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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