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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化类公司投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招商引资 |1735人看过

受疫情影响,在政策收紧和市场不景气的双重压力下,影视文娱行业的发展可谓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作为投资人,慎重把控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显得更加重要。而律师的尽调工作作为重要的问题披露环节,将成为投资人最终决定的重要参考。本文将对影视文化类公司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讨论。

 

  1. 影视文化类公司投资相关内容

在《中国影视娱乐法论纲》中,刘承韪教授指出影视娱乐法三要素为人、财、物,而主要的风险点也是围绕这三要素产生。因此,要规避对影视文化类公司的投资风险,首先应对相应公司的三要素进行法律评估。其中,“人”指影视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演员经纪机构、独立经纪人、行业协会、影视后期制作人等参与主体。“财”主要指支撑影视娱乐行业运转的资金。任何行业的运转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如何在当下中国影视文娱产业模式下将资本运作好,如何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效且安全地引入资金,即成为中国未来影视娱乐行业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命题。“物”则主要指影视娱乐行业中以著作权为主的知识产权(英文缩写“IPR”)。如剧本、小说、游戏软件、影视作音乐作品等涉及著作权的资产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而以著作权为主的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是影视娱乐行业的核心。作为核心资产的知识产权决定了产业发展的起点和高度,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则决定影视娱乐产业未来发展的潜力。

 

  1. 影视文化类公司投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在投资影视文化类公司时,前文三要素正是投资人需要关心的三个核心要点,这也是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所在。那么如何实现风险防范?

 

首先,不管是影视、游戏类公司,还是孵化培养获利为主的艺人经纪类公司,都需要“以人为本”,而公司与人之间的维系要靠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措施。以经纪公司为例,艺人是其最大的资源,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便是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重点,因为这是艺人与公司之间最重要的纽带。在此类合同中,签约年限、是否全约、利益分配模式和解约条款等约定为重中之重。另外,“竞业禁止”“股权激励”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法律措施,主要针对创始人及核心员工。因此,在尽职调查中,要在区分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对与人有关的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和完备性进行核查。

 

其次,对于影视文化类公司,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资产,其中又以作品“版权”为重中之重。但由于各领域的行业业态和版权形态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其隐藏的法律风险较之其他领域更多。但只需把握住三个终极问题即可化繁为简,即“版权从哪来?”“版权属于谁?”以及“版权能去哪?”因此在尽职调查中,一定通过对授权链中重要合同及授权文件的排查,排除“权源不清”可能造成的重大风险;在核查知识产权权属时,不仅要了解著作权相关内容,还要谙熟行业背景,避免潜在风险。确定各项具体权利的“归属”才能为这些无形资产后续的授权或流转降低法律风险,为未来内容增值打好权利基础。

 

最后,也是对投资人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影视文化类公司投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股权投资,而这就离不开《股权投资协议》,该协议体现投资和融资双方在股权中各自的核心利益。其核心条款一般分为两类:投资收益保障性条款和目标公司控股权条款。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提示,在投资影视文化类公司时,有些因素和现实是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因此,需具有兼具娱乐行业知识、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熟悉资本运作规则的专业人士从旁辅助,并且还应具备丰富的尽职调查实务经验,以便出具足够客观的调查报告,最大程度地避免法律风险,最终为投资者投资目标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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