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ol C+Control V,最便捷的一个动作,但不能养成习惯。今早看到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杨某超涉嫌抄袭德国汉堡时装设计学院刘城刚的本科毕业设计的消息。 看了他的毕设,几乎完全是复制粘贴,已经不是借鉴和雷同能够为之辩解的了。讽刺的是,他凭借这个毕业设计拿到了国外博士Offer,不了解他拿到offer时候的心情。用他人作品换来的荣誉,真的会感到高兴吗?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抄袭和雷同给予具体的区分,但根据著作权相关案例可以得出,法律判定抄袭基于两种条件:第一个是,被抄袭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我已经在谈论著作权的文章中多次强调过,影视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均受著作权保护。第二个认定抄袭的条件是,雷同的数量是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对于美术作品,认定侵权的方式与著作权法的核心思想大体一致,著作权法主张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而涉及到美术作品的时候,就是只保护“形”不保护“意”。不管一副美术作品意境如何,传递的思想感情如何,只要“形”一样,一看上去就长得非常像的,就会被算作侵权。比如之前的《锦绣南歌》面具侵权风波。学过画画的人都能看出来,涉嫌抄袭的面具无论是从颜色还是线条细节都与古戈力的插画一模一样,普通人也都能一眼认出抄袭行为,所以当时支持原创作者维权的呼声非常强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美术作品与传统文字作品抄袭相比较起来,更容易被看出端倪。因为一幅画,一副设计作品,主要由形和色构成,这两个元素是可以非常直观地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杨某超的毕设不仅与原创作品的人物形象一模一样,甚至连颜色都没改。只要看过类似的作品,很容易一眼看出雷同之处。
而文字作品由于语序,剧情,内容的各种改头换面,很容易蒙混过关,作者维权之路也较为艰难。之前的《锦绣未央》就是文学作品抄袭的代表案例。其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与被抄袭作品十分相似,是新技术条件下典型的大规模抄袭行为。法院裁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尊重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作者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原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日,原创作品显得越来越珍贵。网络文学抄袭问题越来越复杂,维权之路也必将愈加艰难,提高著作权意识是每位作者必备的素质和任务。不应以为抄袭的是外国的艺术作品就可以逃过法眼。广西艺术学院虽说将要好好调查清楚,其实基本上就是抄袭实锤了,如果最终认定侵权,杨某超则不但是自己艺术之路的不负责任,还触犯了法律。成为广西艺术学院的硕士,想必曾是个优秀的美术生,在最后的关键时刻,却迷了心窍,为他惋惜。
作者: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