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说类视频法律风险防范
自盛产“X分钟带你看完X电影系列”作品的谷阿莫爆红以来,网络上涌现大量影视解说up主,影视解说类视频受到网友的欢迎,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一些做得比较专业的影视解说up主在b站上已有60多万的粉丝,一个解说视频播放量可高达上百万。
受疫情影响,b站上一个名为《豆瓣9.6,核灾难到底有多恐怖?解说〈切尔诺贝利〉全集》的视频播放量达到了364.4万,同时有3.7万的弹幕和9996条评论(截至2020年2月19号)。
但影视解说类视频几乎都是“原影视作品的画面+up主配音介绍”的方式进行呈现,利用他人作品的画面,必然受他人著作权的限制。早在2018年6月,谷阿莫便遭遇5家公司集体起诉,涉案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两个世界》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2019年8月7日,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因图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文对影视解说视频涉及到的著作权法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降低法律风险的路径。
一、影视解说视频类型
影视解说类视频主要包含两种,第一种是纯复述剧情式的影片介绍,目的在于带领观众快速观影;第二种则是在介绍影视剧剧情情的同时,附加自己的见解,这类视频经常以盘点各大影视剧的形式出现,比如,b站上有名为《2019年度十大“为引进”佳片盘点》的视频,盘点了《小丑》、《寄生虫》等国外大热电影,其中包含对影片的背景介绍及影评。
二、影视解说视频的侵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将未经许可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皆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上的责任。
影视解说视频或图片均是截取影视剧中的片段进行拼凑剪辑,是一种利用影视剧画面的行为,那么,影视剧中的某一片段或某一幅画面是否能够被称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给出了答案:
“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因此,影视解说up主截取、剪辑、拼凑、公众传播了影视剧中的画面、片段,便构成对影视作品的利用,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为何还有不构成侵权的另一种可能呢?因为著作权法上还有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为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对作品的使用,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影视解说类作品似乎符合上述特点,但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不能轻易认定,首先,合理使用的认定包含诸多限制条件;其次,影视解说视频作为一项新兴事物,我国法律对其性质未作说明,由于著作权法在早年制定,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立法当时应是指文学评述类作品,至于影视解是否属于这一情形,我们并不敢从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中得出肯定的回答;再次,我国的合理使用不能具有商业性质和商业目的,实践中up主是否利用了解说作品实现其商业目的,需要具体考察。
三、当前政策及司法观点
1、相关政策
不少人认为,2018年3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其中“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的表述对影视解说类视视频的明令禁止。为此,广电总局亲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国家广电智库”上“辟谣”—— 应当注意 “非法抓取、剪拼改编”中“非法”二字,“截取拼接”着重于“擅自”二字,也就是说该通知打击的是不遵守著作权法,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只要有合规合法的授权,正规的剪辑改编是允许的。同时还需注意,视频中不能有庸俗、低俗、媚俗,甚至恶搞经典影视作品的情形;更不能传播血腥、暴力、色情。
由此看来,政策上我国对健康向上的影视解说类视频是没有过多限制的,影视解说只需遵守法律即可。实际上,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科学艺术的繁荣,基本价值是维护著作权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影视解说作品的正面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公众接触更多文艺作品,同时维护公众的表达自由。
2、司法观点
刚刚谈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图解电影”案,裁判中法院的观点是:
- ? 关于合理使用,法院结合法条认为合理引用应以介绍或评论为目的,涉案图片的目的在于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 ? 同时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图片已经使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构成了对原作的实质性替代,剥夺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法院的“实质性替代观点”可以从该规定中获得制定法上的出处。同时,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其中一项要素是“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观点也与域外法经验不谋而合。
四、影视解说视频如何尽力做到法律上的零风险?
1、获得合法授权。
最稳妥的做法便是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根据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对于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在我国的保护,适用于我国给予国民保护的同等标准,换句话说,对于许多国外电影的利用,遵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即可。同时还需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授权链条复杂,在影视作品中署名为“出品方”、“出品单位”的著作权人可能已将作品独家授权给其他公司,因此,在争取著作权人的授权时,应当调查影视作品的版权流转情况,尤其应当注意作品是否有其他独占使用的版权方。
但实践中,考虑到著作权人对作品市场份额的担忧,不一定所有的影视剧都能顺利地获取权利人的授权。因此小编建议是,第一,选择影片尽可能避开新上映的影视剧。第二,可以通过与权利人协商的方式,采取不对关键情节剧透的方式,或融入创造性元素,使视频引发观众对影视剧的强烈兴趣或好奇心,达到既进行了二次创作又能宣传影片的双赢效果。
2、注意转化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是美国法上的概念,1994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为基于或利用原作品增加了新表达、新意义或新功能,那么应视为通过转换原作品使用目的或方式的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虽然在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并不存在,但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有一些法院开始使用这一理念。我国熊琦学者将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新的解释而非新的制度创设,因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在原作品中增添了新的表达、意义或功能的使用方式划入“评论作品和说明问题”的合理使用类型。实际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也是从反面认可了转换性使用的方式。
划重点:如果在解说视频中能够融入自己的评述或见解,或者使视频具有除了介绍剧情以外的新的功能,这样的解说更容易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也包含“质”和“量”的限制,“量“是指引用的篇幅需适当,“质”是指不能构成对原作的实质性替代,也就是侵占了原作的市场份额,比如,如果纯粹是复述剧情,使观众在了解影视剧画面和主要情节后便不愿再去看原作,这时候的合理使用,也构成侵权。在实践中,“质”的意义大于“量”,如果仅仅是引用原作一小部分,但已构成对原作销售的威胁,这时候也可被认定为侵权。
3、注意不要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一,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影视解说类作品还有一种情形是通过对原作配音、或与其他画面拼凑等重新编排的方式,达到对原作戏谑、反讽的目的。此种创作形式我国著作权法未明文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滑稽模仿“,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将严肃的电影《无极》改编成了喜剧片段,达到喜剧效果,同时批判了原作《无极》。因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具有独立戏仿作品特征,因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其不属于派生作品,虽可能使原作《无极》招致负面评价或者构成对原作的侮辱,但也不构成对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滑稽模仿作品亦存在于我国的法外之地,其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有学者因此建议滑稽模仿不同于引用,应将其归入合理使用范围。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戏谑作品存在风险,up主应当注意在使用原作时,注意避免对原作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作的“人格权益”。
参考文献:
熊琦:《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载于《法学家》2019年第2期。
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载于《法学》2014年第12期。
季卫东:《网络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