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507人看过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以下简称封跃平律师)介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规定并不冗长,但实践中很多人仍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不甚明了,沙立星律师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需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除了个人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福利性或政策性补贴(如住房补贴)、奖金等收入,甚至还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实物分配,这些都属于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此外,在一些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在基本工资之外,还可能会向员工发放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生产、经营的收益

此处指的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资本性收入;既包括农业生产劳动收益,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直接从事公司、企业经营获得的收入,也包括通过买卖股票和债券获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利,但同时也是一种人身权。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于一方专有,归权利人行使,权利人的配偶无权行使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发表文字作品获得的稿费、音乐作品授权许可获得的许可费、转让专利权获得的转让费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

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出于尊重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本意是只给夫或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只归遗嘱人或赠与人指明的一方单独所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形式的丰富,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增加和扩大。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不但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汽车、房产等动产或不动产还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等。

沙立星律师认为,随着未来财产形式的日益丰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例如虚拟财产也可能被明确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