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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没法签合同?电子合同了解一下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51人看过

疫情防控没法签合同?电子合同了解一下

 

2020年的春天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变得不同寻常,封城、延期复工、减少外出等防控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许多行业合作交易、商业谈判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即使双方将交易条件均已谈妥,却由于行动受限等原因无法正常签署合同,而合同签署又恰恰是重启商业活动的重要起点。要破解这一难题,远程办公、电子合同便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是,为了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在使用过程中也应遵循法定程序,规避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承认。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若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则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同时,《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不得仅因为当事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就轻易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与普通书面合同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交易各方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普通的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该法第13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专有性,即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唯一性,即电子签名签署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名更改可知,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内容更改可知,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名人申请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可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是,并非所有服务提供者均符合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方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国务院商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会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签名人可在互联网上查询该第三方的相关资质。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认证的证据材料比未经过认证的证据材料证明力度更高,相对而言举证材料也更加简洁。

商务部建议,希望采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首先选择一款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注册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验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状况。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两次确认,在第二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此外,商务部鼓励当事人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注意备份,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参考条文:《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商律师沙立星律师建议,疫情期间我们应响应国家号召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远程电子合同可以成为具有商业活动需求的企业破解谜题的关键。一份完整的电子合同除了应具备普通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应具备双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合同订立者在寻求第三方认证机构时应注意其是否具备资格证书等资质条件,谨防上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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